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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路也实业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9048号之二
原告:上海路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士童。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黄波。
被告: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青晴。
被告:雅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王彩庆。
被告:上海泽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阳。
被告:乐清市琴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张微琴。
原告上海路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雅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泽潭贸易有限公司、乐清市琴荣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路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路也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路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保全费4,406元,由原告上海路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毅炯
法官助理 张嘉暄
书 记 员 张嘉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