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龙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利国母线科技有限公司、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特129号
申请人:江苏利国母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通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郭明泉。
委托代理人:王婷玉,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办理司法确认等相关权利)。
申请人: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华工业园4号。
法定代表人:陈青晴。
委托代理人:刘世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办理司法确认等相关权利)。
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利国母线科技有限公司、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在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江苏利国母线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8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孟亚平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截止2021年9月30日,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尚欠江苏利国母线科技有限公司297222.8元。
二、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江苏利国母线科技有限公司清偿297222.8元。
三、如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还应承担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未支付的欠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逾期当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且江苏利国母线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欠的剩余全部债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利国母线科技有限公司、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孟亚平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陆幸幸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