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龙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昊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6738号之一
原告:洛阳昊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定鼎门街与展览路交叉口宝龙机电市场15-1-03。
法定代表人:刘士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南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青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洛阳昊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洛阳昊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昊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9元、保全费1474.79元,均由原告洛阳昊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康 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