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财保32号
申请人: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南华工业园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院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高铁大道与孝文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院望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或扣押保全被申请人洛阳院望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存款本息合计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亮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院望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金 珂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