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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7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初1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权利人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等2436484.5元(暂计)。因义务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有多个银行存款账户,因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2、**被执行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河洛路与积翠路交叉口西北角中南广场地块一5幢102、201、202号的房产,本院依法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2025年7月25日查封期限届满),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我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因涉执涉诉案件众多,其名下财产已被多个案件查封或抵押在中原银行,暂无执行条件。 三、2022年10月26日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路旗开新居8幢101-102号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该房产所属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了解到被执行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早已搬离该处,并且房租还未付清。经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9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2022年11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2022年10月25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436484.5元(暂计)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2676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我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