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268号
申请人: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致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衡水贵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衡水贵铭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万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