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5363号之一
原告: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致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江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世纪大道**电力大厦裙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江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江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明江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62元,减半收取461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51181元,由原告明江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演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