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5327号
申请人:*苏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工业集中区A区。
法定代表人:周致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法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清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清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北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清泉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清泉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清泉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清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清泉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清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包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