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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州和特供热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3859号
原告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工业集中区A区。
法定代表人周致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和特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福建联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江公司)与被告福州和特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特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明江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江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江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二项合计6880元,由原告明江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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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