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执22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致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海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江机械)与被执行人四川海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苏0205民初19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明江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明江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江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05执22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 洁
审判员 陆文辉
审判员 吕全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