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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欣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民初1075号之一
原告:江苏欣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科教软件园17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语,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工业集中区A区。
法定代表人:周致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欣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欣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欣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欣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70.00元,合计645元,由江苏欣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建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昀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