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5827号
原告: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康元路**。
法定代表人:虞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芳,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睿玲,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卓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济宁昊通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罗屯镇政府对过清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秀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卓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山东卓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对山东卓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山东卓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谢群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