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沈阳成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泰元南街**(7-05)/div>
法定代表人:刘燕,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成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成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成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成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43元,由原告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