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81执2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国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神木交大医院。
法定代表人:魏海瑞,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及(2019)陕0881执2419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神木交大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神木交大医院偿还申请执行人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75000元及货款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的货款利息,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010元、执行费7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神木交大医院主动支付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00元,剩余货款472000元,被执行人神木交大医院与申请执行人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神木交大医院自愿于2019年11月1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剩余货款372000元,被执行人神木交大医院自愿于2019年12月份起每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直至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二、申请执行人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货款利息的执行。三、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010元、执行费7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881执24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军
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
代理审判员 乔 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