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富新工贸有限公司、苏州龙湖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5民初233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应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姹,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龙湖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兵,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定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富新工贸有限公司、苏州龙湖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季定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顾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