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汇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汇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执2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汇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王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
法定代表人:艾小荷。
申请执行人苏州汇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507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汇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货款结欠货款本金2403000元,此款被告定于2020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70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万元,余款7030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00万元,原告有权就该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被告到期未履行部分、未到期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150元,由被告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汇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42015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材料由被执行人签收,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期到庭,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0年8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发起网络查询。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但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先,本院已对相应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作为申请执行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3、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15日止;作为申请执行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但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查扣,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交付动产通知书。
4、查封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广济北路5099号房地产,查封期限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作为申请执行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但上述不动产本院系轮候查封,已向首封法院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查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券、网络存款等财产信息。
5、经检索,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或省内其他法院没有作为权利人案件。
6、本院(2019)苏0507执3800号案件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过调查,2020年4月7日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路实地调查,查获被执行人厂内存放若干机器设备。经查明,上述机器设备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苏州银行湖东支行已于2019年10月28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提供抵押担保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
7、2020年11月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20年11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再次发起网络查询,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10、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20150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420150元及相应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木林
审判员  王三男
审判员  邹建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春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