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日利达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扬州日利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科桥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5民申2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扬州日利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利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0872286XG),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朱塘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日利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京科桥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86707819M),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104国道南侧4幢。
法定代表人杨国良,科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68年7月8日生。
再审申请人日利达公司与被申请人科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15民初10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日利达公司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科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1028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科桥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日利达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日利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日利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日利达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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