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安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中安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13民初12061号
原告:无锡中安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金山北私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晓钢,系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前西街99号五楼。
破产管理人: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景龙、吴庆,均系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中安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晓钢、被告银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祥才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1月21日,本院立案受理银仁公司破产清算案,后确定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应诉并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安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银仁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05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05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中安公司并就该工程款在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2、银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4日,该公司与银仁公司签订《银仁御墅花园DB区二次供水水泵房施工合同》一份,为银仁公司开发的银仁御墅花园DB区二次供水水泵房进行施工和安装建设,工程总价为125万元。2018年5月1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对工程款的支付作出了约定。2018年9月,水泵房基本建设和安装完毕,因小区未交付故未进行调试交付也未按约付款,银仁公司仅支付20万元。2019年9月,该公司发现水泵房在未通知其及未调试交付的情况下,被银仁公司及小区业主擅自开启使用。2019年9月28日,在当地派出所、银仁社区、街道综治办、小区业主代表、该公司和银仁公司代表参与下,该公司与银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银仁公司承诺每月支付10万元至工程全款105万元付清,第一期于2019年10月20日前支付,一旦未按约支付,该公司就全款一次性向银仁公司追讨。上述调解协议达成后,该公司已将水泵房调试完毕并全力保障小区业主用水安全,但银仁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被告银仁公司辩称,结欠工程款105万元是事实;但中安公司未提供竣工验收依据、未提交相关图纸资料,涉案水泵设施至今未在自来水公司验收备案。涉案施工,水泵房是该公司的,二次供水系统是中安公司提供的,大部分为设备的定作、买卖,因此,该施工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定作合同或买卖合同,中安公司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即便认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二次供水水泵设施,是为了增压供水,涉及到384户业主生活用水的供应,涉及到公共利益,也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项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4日,银仁公司与中安公司签订《银仁御墅花园DB区二次供水水泵房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中安公司承担银仁御墅花园DB区二次供水水泵房施工工程,工程范围为施工蓝图范围内所有二次供水水泵房施工、包括设备采供、安装、调试、相关功能性检测、验收及其他配套设施的施工;质量等级为合格,以通过自来水公司验收为准;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总价款125万元等内容。2018年5月14日,银仁公司与中安公司又达成补充协议一份,对上述施工合同补充约定,合同内约定的施工内容安装完成后15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泵房完工经银仁公司、自来水公司的相关部门验收合同后45天内支付至总价的85%;泵房工程全面竣工并经综合备案验收合格后45天内付至总价的95%,余总价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贰年(自来水公司验收之日起算),两年内无任何质量问题,则银仁公司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尾款;如由银仁公司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安装完工、验收和供水的,由银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2018年10月15日,银仁公司向中安公司支付20万元。2019年9月28日,为解决居民用水问题,在广益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广益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银仁公司代表徐祥才、中安公司代表徐荣榕以及银仁业主众筹代表在广益派出所社区民警、银仁社区工作人员、广益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共同参与下进行调解,并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主要约定:由中安公司确保居民正常用水,技术性的问题有待三方依实探讨;银仁开发商每月支付人民币10万元至工程全款付清,第一期于2019年10月20日前支付,一旦没有按月支付,中安公司就未付全款一次性向银仁开发商追讨;DB区生活给水工程在2019年9月28日已竣工调试完毕,并交付业主正常使用,工程质保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负责质保服务,计算两年,维保即列出单据采用有偿服务的方式等内容。嗣后,银仁公司未向中安公司支付工程款。
庭审中,中安公司陈述,涉案工程在2018年9月左右完成,待银仁公司完成综合验收再将水泵房移交银仁公司;2019年9月,该公司发现水泵房被擅自使用,通过政府协调形成了2019年9月28日的调解协议。银仁公司陈述,验收已经做不下去了,所有窗口都不受理;2019年7月15日左右,公司当时的一名副总,开了水泵房给业主使用的,没有通知中安公司做调试。
另查明,2020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20)苏0213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银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事实,有《银仁御墅花园DB区二次供水水泵房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银行业务回单、广益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广益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2019年调字第668号调解记录、(2020)苏0213破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安公司与银仁公司签订的涉案施工合同合法有效。2019年9月28日,由相关各方参与所形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明确涉案工程已在2019年9月28日竣工调试完毕,银仁公司应自2019年10月起按月支付10万元至工程全款付清,应当认定为对涉案工程款支付新的约定,工程款的支付应当据此履行。涉案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为125万元,此前,银仁公司已支付20万元,剩余未支付工程款为105万元。因银仁公司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按月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且该调解协议中未对剩余工程款的支付附加条件,现中安公司要求银仁公司按约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105万元,应予确认。中安公司并就银仁公司未付105万元工程款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可自主张之日,即2019年11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之日起计算;本案审理中,银仁公司已经本院裁定破产清算,故相应利息损失应计算至2020年1月21日止。据此,本院确认中安公司对银仁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剩余工程款105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月21日,以同期同档LPR计算)。涉案工程为解决居民用水问题的供水设施,为楼盘附属生活设施,且业主也已经在使用,涉及众多业主的利益,不宜折价、拍卖,故中安公司就该工程款在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无锡中安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就工程款105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月21日,以同期同档LPR计算)对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债权。
二、驳回无锡中安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为7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25元(已由无锡中安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伟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璇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