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民初37003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B座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Y。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企业地址无锡市学前东路522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D。
法定代表人:徐振球。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丽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孪玮
陈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