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3250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江苏无界文化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3250号之一
原告: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风雷新村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2024363D。
法定代表人:徐振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赵荪锴,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无界文化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8号3号楼618-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TDUAE6J。
法定代表人:叶涵。
原告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无界文化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为799元、保全费770元,共计1569元(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 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汤勇虎
书 记 员  戈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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