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33053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东门百货广场大厦**楼**89-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339453。
被告: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注册地,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学前东路**-2会信用代码×××6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