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1224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