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7697号
原告:苏州飞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金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昊,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睿,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飞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飞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飞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飞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苏州飞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