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惠东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惠东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玄振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04执141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惠东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惠民路21号。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惠东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204民初419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惠东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于2019年9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在预留被执行人生活费用后需较长时间才能执结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规定的和解长期履行案件可以终结执行的规定精神,因本案需通过扣工资的方式履行较长时间,且本案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吉0204执14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