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03民初18号
原告:吉林省惠东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惠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绿洲小区A座4楼。
法定代表人:杜嬉佟,系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正胜,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发展中心主任,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吉林省惠东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吉林省惠东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惠东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惠东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26元,减半收取6763元,由吉林省惠东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学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