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一字第554-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明志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冠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四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79号信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明志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冠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兰法民二终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兰州冠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明志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兰州冠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明志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兰法民二终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郑鹏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