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名侨园艺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吉林省名侨园艺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582民初1572号
原告:***,女,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和军,集安市头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名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男,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名侨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