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5民初2295号
原告:吉林省名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向阳村5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丰收胡同287号。
法定代表人:耿立春,局长。
原告吉林省名侨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名侨园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吉林省名侨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