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民初16638号
原告:**,男,199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告:浙江协同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71幢9层东907房间。
法定代表人:肖榕。
原告**与被告浙江协同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宏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娅楠
书 记 员 杨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