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威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559号
申请人:徐州威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北路178号诚坤金属材料市场交易办公大楼二层A区055号。
法定代表人:郭亚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辽宁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达道湾经济技术开发区2010-H-529。
法定代表人:赵雪,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威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威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789.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威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789.3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聂新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晓
书 记 员 胡仲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