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03民初1939号 原告:**,男,1996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大东区上园路上园小区50-5-362。 被告:辽宁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10-H-52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辽宁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撤销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白 云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