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03民初1939号
原告:**,男,1996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大东区上园路上园小区50-5-362。
被告:辽宁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10-H-52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辽宁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撤销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白 云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