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蒙泰电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包头市蒙泰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9664号
申请人: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6号楼6层09单元。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Berkhou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少朋,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嘉宇,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头市蒙泰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劳动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恒恒信公司)与被告包头市蒙泰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泰电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众恒恒信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蒙泰电工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35432.71元。申请人众恒恒信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包头市蒙泰电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35432.7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