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蒙泰电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包头市蒙泰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06民初9664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6号楼609单元。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 Berkhout(柏山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少朋,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嘉宇,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头市蒙泰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劳动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立,总经理。

原告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恒恒信公司)与被告包头市蒙泰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泰电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415日作出(2020)0106民初96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蒙泰电工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35 432.71元。申请人众恒恒信公司于20204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蒙泰电工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众恒恒信公司就本案已与蒙泰电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现其自愿申请解除对蒙泰电工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包头市蒙泰电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35 432.7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红斌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焦美杰
书  记  员   叶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