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蒙泰电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9664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6号楼6层09单元。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 Berkhout(柏山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少朋,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嘉宇,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头市蒙泰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劳动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立,总经理。
原告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恒恒信公司)与被告包头市蒙泰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泰电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京0106民初96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蒙泰电工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35 432.71元。申请人众恒恒信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蒙泰电工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众恒恒信公司就本案已与蒙泰电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现其自愿申请解除对蒙泰电工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包头市蒙泰电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35 432.7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红斌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焦美杰
书 记 员 叶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