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保178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夏****工艺石材厂,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夏邱镇小初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3MA3KDDC46U。
经营者:王兴刚,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经济开发区鹤山路271号东厢4层。
法定代表人:孙新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瑞晓,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李瑞军,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夏****工艺石材厂与被申请人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鲁0215民初1381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元,实际冻结了部分存款,现已足额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即墨开发区支行账户(账号9020********)的存款68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夏****工艺石材厂、被申请人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其他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足额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双方当事人申请解除对其他账户存款的冻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6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