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执26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于**,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经济开发区辛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971539703。
法定代表人:孙文专,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经济开发区鹤山路271号东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2647674679。
法定代表人:孙新合,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青岛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鲁0213民初3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申请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213民初33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永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