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3362号
申请人:***,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经济开发区辛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971539703。
法定代表人:孙文专,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经济开发区鹤山路271号东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2647674679。
法定代表人:孙新合,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公司、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某公司、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