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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2执恢66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397760-9。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即墨市1715。
被执行人:***,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028。
被执行人***,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即墨市9720。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执行一案,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即商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15)即商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