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执272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地址: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合,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即劳人仲案字[2018]第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润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劳人仲案字[2018]第8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