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5836号之一
原告:江苏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628433620,住所地兴化市西郊镇侯管村。
法定代表人:葛有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钱兴宝,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人民政府临城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1MB0448817M,住所地兴化市绿一中路**。
负责人:冯巧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道贤,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人民政府临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明
人民陪审员 顾 强
人民陪审员 严正寿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