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民初956号
原告:兴化市楚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温州商城F7-80.
法定代表人:李德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宏,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第三人:王顺荣,男,195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第三人:王伟,男,1965年8月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第三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住所地:兴化市府前街71-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东。
第三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住所地:兴化市美饰街63号。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峙安,该行员工。
第三人:张一军,男,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第三人:江苏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西郊镇候管村。
法定代表人:葛有峰,董事长。
第三人:兴化市百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西子御园商铺文峰路213、215号。
法定代表人:孙如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峰,男,195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兴化市楚水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王顺荣、王伟、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张一军、江苏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百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现原告兴化市楚水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化市楚水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楚水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兴化市楚水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於 建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孙彭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仲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