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8)黑01民辖终357号
上诉人青岛格里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农垦通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1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青岛格里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所在地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黑龙江农垦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案由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施工所在地位于黑龙江省××区××大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装饰装修施工所在地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青岛格里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因其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157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 保 滨
审判员 周 志 杰
审判员 端木繁辉
书记员 姜 雪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