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黑0804民初185号
原告黑龙江农垦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格里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已就此次建设工程合同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我院处理。我院接受移送案件并立案后,原告又以相同的事实理由自行到我院起诉,属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农垦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隋德鸣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