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格里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邓值与青岛格里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11378号
原告*值。
被告青岛格里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值诉被告青岛格里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告后仍未按时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