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02执1108号
申请执行人于敦波。
被执行人青岛格里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06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