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格里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格里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终1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格里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青岛格里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0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记载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拒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格里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上诉人青岛格里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温燕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