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辖终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格里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敦波。
上诉人青岛格里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06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欠款条证明是在高新区装修时产生的欠款,本案应适用不动产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请求是判令上诉人支付装修项目提供的材料款,其提交的欠款条证明中也载材料款。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格里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