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700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格(江阴)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格万象(上海)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3700号
申请人: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格(江阴)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韩吉生。
被申请人:中格万象(上海)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曹永。
被申请人: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韩吉生。
申请人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利富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格(江阴)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格万象(上海)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亨利富公司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格(江阴)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格万象(上海)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亨利富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亨利富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格(江阴)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格万象(上海)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艳红
人民陪审员  舒微波
人民陪审员  刘亚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