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9515号
申请人: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2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39560292U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会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3249313R
法定代表人:顾璞。
申请人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利富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亨利富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协信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亨利富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辰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