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和乐悠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苏元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955号
申请人: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22-501。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
被申请人:无锡和乐悠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湖大道2009号A2栋二楼0595。
法定代表人:赵欣。
被申请人:江苏元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北门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和乐悠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元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4008号。申请人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和乐悠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元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和乐悠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元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