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718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瑞阳光粒子医疗装备(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2718号之三
原告: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22-501。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瑞阳光粒子医疗装备(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588号217室。
法定代表人:CarolLe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莉莉,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钊,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瑞阳光粒子医疗装备(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211元减半收取为72605.5元,保全费5000元,由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锡平
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 音